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47、397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鄭清文 被告即反訴原告 蘇梅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94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郭德進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