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提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提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提字第83號聲請人即被逮捕人 高祈葳 上列聲請人即被逮捕人聲請提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前收到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認倘其前所犯各罪符合依法應聲請定執行刑之規定,將依法聲請定應執行刑,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前開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尚未確定,且其聲請撤銷通緝亦尚未裁定,應待裁定確定後再予傳喚,為此依提審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提審等語。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又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一、經法院逮捕、拘禁,提審法第1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據此,向法院聲請提審之要件,應以聲請人聲請時,受聲請提審之對象係在受法院以外機關逮捕、拘禁之狀態下為前提,否則即與前述提審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應由受理法院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現係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之受刑人,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錄表在卷可憑,復觀諸聲請人前案紀錄表可知,被告前於民國10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6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簡字第27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訴後經
108年度簡上字第42號駁回上訴確定,前開2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5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8月確定,並於108年8月26日入監執行,可知聲請人目前仍屬因法院之確定判決而在監執行。
四、本件聲請人既係因法院之確定判決而入監執行,並非遭法院以外之機關逮捕、拘禁,本件聲請人係因執行法院之有罪確定判決故受拘禁,自與提審法第1條第1項所定之提審要件不符,爰依同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賴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美玉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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