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救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救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甲0000000
            TIO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
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法律扶
助,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
案,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准
予訴訟救助,並提出上開分會案件審查表影本、扶助律師接
案通知書影本各一件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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