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原告 陳美芳 被告 謝秀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2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紀雅惠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邦旗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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