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召開居民自治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5號抗告人即原告 黃健治 通訊處: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箱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17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即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17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3月1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2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詎上開裁定公示送達抗告人以後,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公示送達網頁資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結果列印紙本、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紙本在卷足考。是其本件抗告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