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08號聲請人 林秀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秀陣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秀陣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