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1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梁育慈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 蔡秀月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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