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14號聲請人 蘇星輝 相對人桃園育達學校財團法人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相對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財團屬他律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正,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除財團法人本身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外,毋庸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行政裁判意旨號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桃園市政府民國107年7月12日府教高字第1070170038號函辦理相對人捐助章程修正事宜,且該捐助章程業經相對人第13屆第10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通過,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107年6月11日召開第13屆第10次董事會,並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等情,固提出桃園市政府107年7月12日府教高字第1070170038號函、修正後捐助章程、董事會會議記錄、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2頁至第8頁、第16頁至第25頁),惟查,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故其捐助章程之變更,始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得由董事會逕行修改,倘嗣後因法令修改,致原章程內容違反法令,有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應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已詳如前述,是經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出之修正條文對照表,係關於捐助章程有關教育督導權移轉予桃園市政府之權責單位變更之事項,核均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無涉,且又非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所需,更未變更其組織,則依上開法條規定及說明,無庸向本院聲請准許,應由聲請人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為變更登記即可,故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書記官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