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23號原告0000-000000訴訟代理人 廖彥傑 律師被告 顏振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當事人均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
7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均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均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限兩造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所定事項,並應按照各自上訴利益,自行核算各自應繳納的上訴費金額後予以補繳(可到本院收費處試算),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