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8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8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280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蔡鴻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肆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5計算之利息,自103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3年03月02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整,約定於98年03月0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6.5%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103年11月12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放款資料。證二:契據影本。證三:轉呆帳查詢單。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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