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0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4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忠佑
胡玉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附表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3245元林忠佑胡玉麗自民國113年3月10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年息1.65%002新臺幣33245元林忠佑胡玉麗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民國113年7月18日止年息1.775%003新臺幣33245元林忠佑胡玉麗自民國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77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3245元林忠佑胡玉麗自民國113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緣債務人林忠佑於民國104年起就讀私立 莊敬 工家期間,邀債務人胡玉麗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3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1筆41,160元整。債務人林忠佑又於民國108年起就讀私立樹人家商進修部期間,邀債務人胡玉麗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3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2筆共34,388元整。詎債務人林忠佑113年4月10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3月10日起算利息;債務人胡玉麗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33,245元整,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 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