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41號原告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正岳 、 林展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21,4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