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9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9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99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403室)(另案羈押於台灣士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2408),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肆陸壹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並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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