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詩媛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0年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詩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詩媛前因公共危險、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交簡字第4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及
108年度聲字第7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8年3月26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0年3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10年3月1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3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60
490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了日期為110年6月2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為6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4月26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魏翊洳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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