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6號聲請人 黃冠騰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林士雄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OPPO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壹支,准予發還聲請人黃冠騰。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黃冠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警將聲請人所有之OPPO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一支扣押在案,茲該扣押物已無留存之必要,應即發還,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張淑華法官陳盈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