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96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唐浩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浩雲犯如附表所示之玖罪,各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浩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3罪、編號4至5所示2罪,固分別經定應執行拘役30日、50日確定,然依前揭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但書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逾120日。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10號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2年5月31日)以前所犯,衡酌受刑人所犯前述9罪,均為竊盜罪,所侵害者均係財產法益、犯罪時間相距3月餘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9罪,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固敘及「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等語,惟審酌本件受刑人所犯之案情尚屬單純,且本院於裁量時受外部界限之約束,所能裁量之範圍有限,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亦微,是認顯無再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必要,亦無違前揭裁定之意旨,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劉容辰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1竊盜罪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聲請書漏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予補充)111年9月16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10號112年5月31日同左同左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拘役30日確定。2竊盜罪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聲請書漏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予補充)111年9月16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3竊盜罪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聲請書漏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予補充)111年9月18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4竊盜罪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聲請書漏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予補充)111年7月2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558號112年5月19日同左112年6月27日編號4至5曾定應執行拘役50日確定。5竊盜罪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聲請書漏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予補充)111年7月27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6竊盜罪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聲請書漏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予補充)111年6月1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014號112年7月5日同左112年8月9日7竊盜罪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聲請書漏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予補充)111年9月18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8竊盜罪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聲請書漏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予補充)111年9月25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9竊盜罪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聲請書漏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予補充)111年6月23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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