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5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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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簡字第1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簡字第155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建銘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於113年4月8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所載「 賴佳緯 」應更正為「邱建銘」。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之「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雖誤載「賴佳緯」,然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一已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而檢察官起訴書就起訴對象之姓名已明指係「邱建銘」,再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二⑴亦有記載「邱建銘為 邱顯煙 之子」,更於該欄⑶中記載被告邱建銘構成累犯之前科,是原判決所指之判決對象實為邱建銘其人無誤,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記載「賴佳緯」,顯僅為例稿格式未予更正之誤寫,而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無影響,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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