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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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614號原告 游金環 被告 林裕凱 選任辯護人 謝沂庭 律師
陳士綱 律師(已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鄧瑋琪
法官侯景勻法官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秋慧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