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12號原告大益輪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俞全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8,970元,應繳裁判
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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