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9號原告 陳聖翔 被告 劉桂芬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交簡字第19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李婉玉
法官吳逸儒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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