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7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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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7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交易字第77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雷雨儒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7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復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雷雨儒所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111年3月29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祥薇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怡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林秉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0年度偵字第10744號)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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