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六八號
原告乙○○被告丙○○
甲○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陸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邁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