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8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歐彥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彥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彥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
108年5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歐彥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㈠本院於106年3月24日以105年度審訴字第22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106年4月25日確定;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6年12月29日以106年度沙簡字第5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7年1月22日確定;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7年2月2日以106年度中簡字第1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7年3月9日確定;㈣本院於107年5月25日以106年度審訴字第20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於
107年6月26日確定。上開㈡㈢及㈠㈣所示案件,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996號、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66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1年4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80166562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蓉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