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4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宗倫上列受刑人因槍砲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宗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宗倫因槍砲等案件,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3年2月確定,於民國99年1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5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蔡宗倫前因毒品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1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6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110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6年、6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又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6719號撤銷原判決關於販賣毒品部分,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度上更一字第432號撤銷原判決關於販賣毒品部分,改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又因槍砲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2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前揭2案於99年1月16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罪刑,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9月23日,經縮刑204日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3年3月3日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卓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詩雅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