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144號上訴人 陳文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麗珠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08年4月16日107年度新簡字第53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已明訂。且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2第2項之規定,均為為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上訴程序所適用。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8年4月19日收受本院新市簡易庭10
7年度新簡字第530號民事簡易判決(下稱原審判決)後,雖已於法定期間內之同年5月2日以民事上訴狀就原審判決向本院合法提起上訴,惟其所提出前揭上訴狀之內容,僅載明對原審判決不服,但未表明其上訴理由為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其上訴即已不合程式而不合法,但因其情形尚可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
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杭倫
法官田幸艷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