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8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妮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67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參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次按著作權法第98條已於105年11月15日修正、105年11月30日公布施行,該條規定「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合先敘明。
三、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謝妮硯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640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而本件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韓劇-藍色海洋的傳說/高清D9版DVD」1套3片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同法第98條宣告沒收之。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任婉筠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