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419號聲請人南投縣國姓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胡水發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秀彰 債務人 賴維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7年4月19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950,000元正。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即抵押權人)所負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保證(即債務人為他人保證之債務)、代墊保險費債務。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7年4月15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十)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權)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債權種類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賴秀彰、賴維崧,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賴維崧於民國107年4月20日邀同相對人即債務人賴秀彰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7年4月20日,應按期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3年6月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669,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授信約定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借據、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霧峰區丁台一段34917.42全部2臺中市霧峰區丁台一段35088.06全部3臺中市霧峰區丁台一段3513.24全部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45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住家用加強磚造002層一層:49.16二層:49.16突出物:8.54合計:106.86陽台:4.07全部臺中市○○區○○路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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