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8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周妙霜

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 律師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廖文雄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民國113年11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後,惟因本件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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