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320號

聲請人 蔡雅玲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蔡木吉 之姊,應釋明何時知悉被繼承人死亡,詳為說明過往生活(含遷徏紀錄、有無居住戶籍地等),提出文件為必要之釋明。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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