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320號
聲請人 蔡雅玲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蔡木吉 之姊,應釋明何時知悉被繼承人死亡,詳為說明過往生活(含遷徏紀錄、有無居住戶籍地等),提出文件為必要之釋明。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林雅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320號
聲請人 蔡雅玲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蔡木吉 之姊,應釋明何時知悉被繼承人死亡,詳為說明過往生活(含遷徏紀錄、有無居住戶籍地等),提出文件為必要之釋明。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