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92號公訴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樂惠琴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010號),本院認不適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2年度虎簡字第81號),改依通常審判程序審理,經辯論終結後,發現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因此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輝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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