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44號原告恆富勤第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捌萬壹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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