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459號聲請人 楊尚學 上聲請人楊尚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一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票據號碼、票據金額等票據詳細資料)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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