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8年度花小字第11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98年度花小字第11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3月27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雅敏
  書記官 蕭惟瀞
  通 譯 徐代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零玖拾伍元,及其中肆
萬陸仟參佰陸拾元,應自民國(下同)97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9.69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3個月,
每月按新台幣壹千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
法官 陳雅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月  27 日
              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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