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6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560號債權人高雄市大社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文貴 債務人 鄭蔡美珠
高詩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債務人鄭蔡美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柒萬柒仟
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鄭蔡美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肆佰
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八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鄭蔡美珠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高詩薇給付之。
㈢債務人鄭蔡美珠應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
人鄭蔡美珠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高詩薇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