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925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張佩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維國碳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維國碳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8月1日經
授中字第1003233379號函核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到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書記官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