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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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8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錦堂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錦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錦堂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放火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1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確定;上開各案嗣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928號裁定定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受刑人於民國108年12月6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年10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97781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2月10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8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2月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前開函件所檢附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