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5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3274號
101年度易字第3586號102年度易字第56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學輝選任辯護人黃秀蘭律師被告姜少祥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被告 陳彥逢 上列被告等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9
547號)、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25023號、第25025號、
102年度偵字第1342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2年度偵字第1342號、第1343號),經本院合併審理,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判決如下:
主文陳學輝犯附表一至六所示之重利罪,各處如附表一至六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姜少祥犯附表三(編號9除外)、四、五、六所示之重利罪,各處如附表附表三(編號9除外)、四、五、六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彥逢犯附表六所示之重利罪,各處如附表六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陳學輝自民國94年12月23日起籌組地下錢莊,而先後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泰 」之成年人(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阿泰」)、姜少祥及陳彥逢等人(各人加入時間不同,詳下述),以附表七所示之物為工具,共同貸放款項予他人,並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各次行為如下:
㈠陳學輝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泰」之成年人基於乘人急迫
而貸放款項,以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概括犯意聯絡,乘附表一所示之人急需資金周轉,陷於急迫情形之際,連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貸予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並約定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計算利息,而以此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復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泰」之成年人基於乘人急迫而貸放款項,以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聯絡,分別乘附表二所示之人急需資金周轉,陷於急迫情形之際,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貸予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約定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計算利息,而以此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㈡陳學輝與姜少祥基於乘人急迫而貸放款項,以取得與原本顯
不相當重利之犯意聯絡,乘附表三(姜少祥所犯附表三編號
9部分,業經本院以101年度中簡字第1228號判決確定,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四、五所示之人急需資金周轉,陷於急迫情形之際,分別於附表三、四、五所示之時間、地點,貸予如附表三、四、五所示之金額,並約定以如附表三、四、五所示之方式計算利息,而即以此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㈢陳學輝、姜少祥及陳彥逢基於乘人急迫而貸放款項,以取得
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聯絡,乘附表六所示之人急需資金周轉,陷於急迫情形之際,分別於附表六所示之時間、地點,貸予如附表六所示之金額,並約定以如附表六所示之方式計算利息,而即以此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二、證據:㈠被告陳學輝、姜少祥、陳彥逢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附表一至六所示借款人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㈢通訊監察譯文。
㈤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
三、附記事項。㈠查被告陳學輝為如附表一所示犯行後,刑法部分條文於94年
2月2日經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又刑法施行法增訂第1條之1亦於95年6月14日經總統公布,並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次按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
1.按增訂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台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依增訂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與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兩者適用結果之罰金額度,就罰金法定刑提高之「刑罰權規範內容」並無利或不利之變更,自無刑法第2條第1項比較新舊法之適用,應逕適用現行有效、具特別法性質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2.刑法第33條第5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是依修正後之法律,刑法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低為新台幣1000元,與被告行為時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之提高倍數10倍及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銀元1元相比較,新舊法關於罰金刑之最高額固無不同規定,然罰金刑之最低額則已提高為新臺幣1000元;因此,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自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關於關於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3.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業經刪除,亦即刑法第56條刪除後,該條原規定之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除有接續犯之情形外,應按數罪併罰之原則論處,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然顯已影響刑罰之法律效果,仍屬法律有變更。經比較刑法修正前後關於得否成立連續犯之情形,應以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被告。
4.綜上被告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新、舊法比較,本院認為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處斷,對其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告陳學輝所為如附表一所示犯行部分,自應一體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相關規定處斷。
㈡被告陳學輝為附表一所示犯行後,除刑法第41條有所修正外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亦於98年4月29日經總統公布廢止。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之規定,新法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然依被告行為時之刑罰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以及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關於「依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者,均就其原定數額提高一百倍折算一日;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本條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法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亦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最高為銀元300元,最低為銀元100元,換算為新臺幣後,最高額為新臺幣900元,最低額為新臺幣300元。比較修正前後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刑罰法律,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此部分爰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陳學輝就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犯行之犯罪時
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條件,應依該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就此部分犯罪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依該條例第9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說明。㈣再查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於95年7月1日施行時亦由「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修新舊法結果,以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較有利於被告陳學輝,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且於定應執行刑時,以有利被告陳學輝之「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為其易科罰金之標準。
㈤至被告3人為前揭犯行後,刑法第50條雖經修正,於102年
1月23日公布,並於同年1月25日施行,該條雖增列併合定應執行刑之例外規定,惟本案並非該條新增但書之情形,於本案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併此指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
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即本院102年度易字第561號,102年度偵字第1342號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4)┌─┬───┬──────┬───────┬──────┬────────┬──────────────┐│編│借款人│借貸時間│借貸地點│借貸金額│收取之利息│主文││號││(民國)││(新臺幣)│││├─┼───┼──────┼───────┼──────┼────────┼──────────────┤│1│ 黃泰順 │94年12月23日│臺中市豐原區之│3萬元,惟先│每10日為1期,每│陳學輝共同連續犯重利罪,處有│││││總督戲院│預扣1期利息│期利息5000元,相│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5000元│當於取得週年利率│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600%之重利│日,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2│ 柯錝棋 │94年12月19日│臺中市西區模範│2萬元,惟先│每10日1期,每萬│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街之模範市場│預扣1期利息│元每期利息2000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所││││││4000元│,相當於取得週年│示之物均沒收。│││││││利率1080%之重利││├─┼───┼──────┼───────┼──────┼────────┤││3│柯錝棋│95年1月27日│臺中市西區模範│2萬元,惟先│每10日1期,每萬││││││街之模範市場│預扣1期利息│元每期利息4000元│││││││4000元│,相當於取得週年││││││││利率1080%之重利││├─┼───┼──────┼───────┼──────┼────────┤││4│ 許景欽 │95年3月3日│臺中市北屯區太│7萬元,惟先│每10日1期,每期││││││原路3段231號│預扣1期利息│利息1萬4000元,│││││││1萬4000元│相當於取得週年利││││││││率720%之重利││└─┴───┴──────┴───────┴──────┴────────┴──────────────┘附表二(即本院102年度易字第561號,102年度偵字第1342號
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至16)┌─┬───┬──────┬───────┬──────┬────────┬──────────────┐│編│借款人│借貸時間│借貸地點│借貸金額│收取之利息│主文││號││(民國)││(新臺幣)│││├─┼───┼──────┼───────┼──────┼────────┼──────────────┤│1│羅筵譯│95年9月6日│臺中市南區文新│8萬,惟先預│每10日為1期,每│陳學輝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南路與復興路口│扣1期利息1│期利息1萬6000元│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萬6000元│,相當於取得週年│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本次僅起訴│利率720%之重利│所示之物均沒收;減為有期徒刑││││││95年9月6日││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之重利行為,││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所││││││該次僅借款8││示之物均沒收。││││││萬元)│││││││││││├─┼───┼──────┼───────┼──────┼────────┼──────────────┤│2│ 蕭聖慧 │95年8月15日│臺中市區之某麥│2萬元,惟先│每10日1期,每期│陳學輝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當勞餐廳│預扣1期利息│利息6000元,相當│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6000元│於取得週年利率10│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80%之重利│所示之物均沒收;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3│ 張富德 │96年1月3日│臺中市南區 福田 │3萬元,惟先│每10日1期,每期│陳學輝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三街125號│預扣1期利息│利息9000元,相當│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9000元│於取得週年利率10│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80%之重利│所示之物均沒收;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4│ 唐建華 │96年1月18日│臺中市北屯區山│3萬元,惟先│每10日1期,每期│陳學輝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西路與 文心 路口│預扣1期利息│利息8000元,相當│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8000元│於取得週年利率96│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0%之重利│所示之物均沒收;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5│ 陳壬癸 │96年3月中旬│臺中市南區復興│1萬元,惟先│每10日1期,每期│陳學輝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路與 文心南 路旁│預扣1期利息│利息2000元,相當│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000元│於取得週年利率72│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0%之重利│所示之物均沒收;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6│陳壬癸│96年4月16日│臺中市南區復興│2萬元,惟先│每10日1期,每期│陳學輝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路與文心南路旁│預扣1期利息│利息4000元,相當│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4000元│於取得週年利率72│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0%之重利│所示之物均沒收;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7│ 蕭守銘 │96年5月1日│臺中市南區復興│2萬元,惟先│每10日1期,每期│陳學輝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路與文心南路旁│預扣1期利息│利息6000元,相當│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6000元│於取得週年利率10│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80%之重利│所示之物均沒收。│├─┼───┼──────┼───────┼──────┼────────┼──────────────┤│8│蕭守銘│96年5月31日│臺中市南區復興│1萬元,惟先│每10日1期,每期│陳學輝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路與文心南路旁│預扣1期利息│利息3000元,相當│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3000元│於取得週年利率10│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80%之重利│所示之物均沒收。│├─┼───┼──────┼───────┼──────┼────────┼──────────────┤│9│ 陳世哲 │96年11月3日│臺中市大里區光│3萬元,惟先│每10日1期,每期│陳學輝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正路126巷1號│預扣1期利息│利息4500元,相當│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4500元│於取得週年利率54│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0%之重利│所示之物均沒收。│├─┼───┼──────┼───────┼──────┼────────┼──────────────┤│10│ 劉津瑞 │97年1月19日│臺中市西屯區何│1萬元,惟先│每10日1期,每期│陳學輝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厝街22號│預扣1期利息│利息1000元,相當│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於取得週年利率36│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0%之重利│所示之物均沒收。│├─┼───┼──────┼───────┼──────┼────────┼──────────────┤│11│ 林信宏 │97年6月16日│臺中市霧峰區中│1萬5000元,│每10日1期,每期│陳學輝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正路1137巷51號│惟先預扣1期│利息1500元,相當│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利息1500元│於取得週年利率36│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0%之重利│所示之物均沒收。│├─┼───┼──────┼───────┼──────┼────────┼──────────────┤│12│ 程昭興 │98年中旬│臺中市南屯區豐│3萬元,惟先│每10日1期,每期│陳學輝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樂公園│預扣1期利息│利息6000元,相當│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6000元│於取得週年利率72│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0%之重利│所示之物均沒收。│└─┴───┴──────┴───────┴──────┴────────┴──────────────┘附表三(即本院102年度易字第561號,102年度偵字第1342號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至27)┌─┬───┬──────┬───────┬──────┬────────┬──────────────┐│編│借款人│借貸時間│借貸地點│借貸金額│收取之利息│主文││號││(民國)││(新臺幣)│││├─┼───┼──────┼───────┼──────┼────────┼──────────────┤│1│ 林順鴻 │99年8月31日│臺中市南屯區永│5萬,惟先預│每10日為1期,每│陳學輝、姜少祥共同犯重利罪,│││││春東七路與公益│扣1期利息80│期利息8000元,相│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路口│00元│當於取得週年利率│,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48%之重利│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2│林順鴻│99年10月4日│臺中市南屯區永│3萬元,惟先│每10日1期,每期│陳學輝、姜少祥共同犯重利罪,│││││春東七路與公益│預扣1期利息│利息4500元,相當│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路口│4500元│於取得週年利率54│,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0%之重利│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3│ 曲兆祥 │99年12月6日│臺中市大肚區仁│1萬元,惟先│每10日1期,每期│陳學輝、姜少祥共同犯重利罪,│││││德路66東一巷8│預扣1期利息│利息1500元,相當│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弄9號│1500元│於取得週年利率54│,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0%之重利│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4│ 解文輝 │99年12月5日│臺中市大里區塗│3萬元,惟先│每10日1期,每期│陳學輝、姜少祥共同犯重利罪,│││││城路835號前│預扣1期利息│利息6000元,相當│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6000元│於取得週年利率72│,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0%之重利│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5│解文輝│100年2月15日│臺中市大里區塗│2萬元,惟先│每10日1期,每期│陳學輝、姜少祥共同犯重利罪,│││││城路835號前│預扣1期利息│利息4000元,相當│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4000元│於取得週年利率72│,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0%之重利│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6│ 劉栩莛 │99年12月6日│臺中市北屯區昌│3萬元,惟先│每10日1期,每期│陳學輝、姜少祥共同犯重利罪,│││││平路2段5-16號│預扣1期利息│利息6000元,相當│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1樓│6000元│於取得週年利率72│,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0%之重利│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7│ 江崧銓 │100年5月19日│臺中市北區學士│3萬元,惟先│每10日1期,每期│陳學輝、姜少祥共同犯重利罪,│││││路中正公園│預扣1期利息│利息3000元,相當│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3000元│於取得週年利率36│,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0%之重利│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8│ 劉明杰 │100年5月4日│臺中市大里區永│3萬元,惟先│每10日1期,每期│陳學輝、姜少祥共同犯重利罪,│││││興路28巷口│預扣1期利息│利息6000元,相當│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6000元│於取得週年利率72│,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0%之重利│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9│ 張佐銘 │101年1月15日│臺中市太平區中│3萬元,惟先│每10日1期,每期│陳學輝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山路上之肯德雞│預扣1期利息│利息6000元,相當│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餐廳│6000元│於取得週年利率72│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0%之重利│所示之物均沒收。│├─┼───┼──────┼───────┼──────┼────────┼──────────────┤│10│ 施東和 │100年11月中│臺中市南屯區永│1萬5000元,│每12日1期,每期│陳學輝、姜少祥共同犯重利罪,││││旬│春東路與文心南│惟先預扣利息│利息2000元,相當│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路口│及保管費共30│於取得週年利率39│,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00元│6%之重利│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11│ 王文性 │101年1月間│臺中市南區美村│6萬元,惟先│每15日1期,每期│陳學輝、姜少祥共同犯重利罪,│││││路2段111號前│預扣1期利息│利息1200元,相當│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1200元│於取得週年利率48│,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重利│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附表四(即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586號,101年度偵字第25023
、25025號追加起訴部分)┌─┬───┬──────┬───────┬──────┬────────┬──────────────┐│編│借款人│借貸時間│借貸地點│借貸金額│收取之利息│主文││號││(民國)││(新臺幣)│││├─┼───┼──────┼───────┼──────┼────────┼──────────────┤│1│ 林泰宏 │100年10月21│臺中市中區中正│2萬5000元,│每10日為1期,每│陳學輝、姜少祥共同犯重利罪,││││日│路與中華路口│惟先預扣利息│期利息5000元,相│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及手續費共60│當於取得週年利率│,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00元│720%之重利│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2│ 徐進明 │101年1月20日│臺中市北屯區松│3萬元,惟先│每10日1期,每期│陳學輝、姜少祥共同犯重利罪,│││││竹路2段192號│預扣1期利息│利息6000元,相當│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6000元│於取得週年利率72│,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0%之重利│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附表五(即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274號,101年度偵字第19547
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16)┌─┬───┬──────┬───────┬──────┬────────┬──────────────┐│編│借款人│借貸時間│借貸地點│借貸金額│收取之利息│主文││號││(民國)││(新臺幣)│││├─┼───┼──────┼───────┼──────┼────────┼──────────────┤│1│ 陳羿谷 │101年7月中│臺中市南區復興│2萬,惟先預│每10日為1期,每│陳學輝、姜少祥共同犯重利罪,││││旬│路與五權路口│扣1期利息1│期利息3500元,相│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萬3500元│當於取得週年利率│,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30%之重利│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2│ 陳信志 │100年2月間│臺中市大里區大│5萬元,惟先│每10日1期,每期│陳學輝、姜少祥共同犯重利罪,│││││明路之故鄉KTV│預扣1期利息│利息9000元,相當│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前│9000元│於取得週年利率65│,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之重利│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3│陳信志│100年3月間│臺中市大里區大│10萬元,惟先│每10日1期,每期│陳學輝、姜少祥共同犯重利罪,│││││明路之故鄉KTV│預扣1期利息│利息1萬5000元,│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前│1萬5000元│相當於取得週年利│,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率540%之重利│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4│陳信志│100年5月間│臺中市大里區大│10萬元,惟先│每10日1期,每期│陳學輝、姜少祥共同犯重利罪,│││││明路之故鄉KTV│預扣1期利息│利息1萬5000元,│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前│1萬5000元│相當於取得週年利│,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率540%之重利│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5│ 呂麗敏 │101年1月中旬│臺中市豐原區豐│7萬元,惟先│每10日1期,每1│陳學輝、姜少祥共同犯重利罪,│││││原大道7段1號│預扣利息2萬│萬元每期利息2000│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1樓│1000元│元,相當於取得週│,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年利率720%之重利│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6│ 麥俊偉 │101年1月10日│臺中市新社區公│3萬元,惟先│每10日1期,每期│陳學輝、姜少祥共同犯重利罪,│││││所前│預扣1期利息│利息6000元,相當│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6000元│於取得週年利率72│,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0%之重利│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7│麥俊偉│101年3月12日│臺中市大里區德│3萬元,惟先│每10日1期,每期│陳學輝、姜少祥共同犯重利罪,│││││芳南路與中興路│預扣利息5400│利息1800元,相當│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口│元│於取得週年利率64│,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之重利│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8│麥俊偉│101年3月28日│臺中市大里區德│2萬元,惟先│每10日1期,每期│陳學輝、姜少祥共同犯重利罪,│││││芳南路與中興路│預扣利息3600│利息1800元,相當│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口│元│於取得週年利率64│,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之重利│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9│麥俊偉│101年4月12日│臺中市大里區德│2萬元,惟先│每10日1期,每期│陳學輝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芳南路與中興路│預扣1期利息│利息1800元,相當│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口│3600元│於取得週年利率64│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8%之重利│所示之物均沒收。│├─┼───┼──────┼───────┼──────┼────────┼──────────────┤│10│麥俊偉│101年5月2│臺中市大里區德│3萬元,惟先│每10日1期,每期│陳學輝、姜少祥共同犯重利罪,││││日│芳南路與中興路│預扣利息5400│利息1800元,相當│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口│元│於取得週年利率64│,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之重利│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11│麥俊偉│101年5月7日│臺中市大里區德│3萬元,惟先│每10日1期,每期│陳學輝、姜少祥共同犯重利罪,│││││芳南路與中興路│預扣利息5400│利息1800元,相當│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口│元│於取得週年利率64│,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之重利│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12│麥俊偉│101年7月24日│臺中市大里區德│3萬元,惟先│每10日1期,每期│陳學輝、姜少祥共同犯重利罪,│││││芳南路與中興路│預扣利息5400│利息1800元,相當│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口│元│於取得週年利率64│,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之重利│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13│麥俊偉│101年7月26日│臺中市大里區德│2萬元,惟先│每10日1期,每期│陳學輝、姜少祥共同犯重利罪,│││││芳南路與中興路│預扣利息3600│利息1800元,相當│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口│元│於取得週年利率64│,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之重利│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14│ 謝家弘 │101年6月中旬│臺中市大里區中│5萬元,惟先│每10日1期,每期│陳學輝、姜少祥共同犯重利罪,│││││興路2段153巷│預扣1期利息│利息1萬元,相當│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13號│1萬元│於取得週年利率72│,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0%之重利│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15│謝家弘│101年7月26日│臺中市大里區中│5萬元,惟先│每10日1期,每期│陳學輝、姜少祥共同犯重利罪,│││││興路2段153巷│預扣1期利息│利息1萬元,相當│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13號│1萬元│於取得週年利率72│,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0%之重利│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附表六(即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274號,101年度偵字第19547
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至20)┌─┬───┬──────┬───────┬──────┬────────┬──────────────┐│編│借款人│借貸時間│借貸地點│借貸金額│收取之利息│主文││號││(民國)││(新臺幣)│││├─┼───┼──────┼───────┼──────┼────────┼──────────────┤│1│謝家弘│101年8月5│臺中市大里區中│7萬,惟先預│每10日為1期,每│陳學輝、姜少祥共同犯重利罪,││││日│興路2段153巷│扣1期利息1│期利息1萬元,相│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13號│萬元│當於取得週年利率│,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13.6%之重利│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陳彥逢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2│ 黃楚婷 │101年8月初│臺中市南屯區大│10萬元│每10日1期,每期│陳學輝、姜少祥共同犯重利罪,│││││墩11街之某超商││利息1萬8000元,│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相當於取得週年利│,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率648%之重利│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陳彥逢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3│ 陳聖友 │101年8月11日│臺中市南區文心│1萬元,惟先│每10日1期,每期│陳學輝、姜少祥共同犯重利罪,│││││南路與復興路口│預扣1期利息│利息1500元,相當│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1500元│於取得週年利率54│,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0%之重利│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陳彥逢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4│陳聖友│101年8月21日│臺中市南屯區文│1萬元,惟先│每10日1期,每期│陳學輝、姜少祥共同犯重利罪,│││││心路與向上路口│預扣1期利息│利息1500元,相當│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1500元│於取得週年利率54│,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0%之重利│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陳彥逢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5│陳信志│101年8月23日│臺中市大里區大│5萬元,惟先│每10日1期,每期│陳學輝、姜少祥共同犯重利罪,│││││明路之故鄉KTV│預扣1期利息│利息7500元,相當│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前│7500元│於取得週年利率54│,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0%之重利│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陳彥逢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附表七┌──┬───────────────┬────┬───────────┐│編號│扣案物品│數量│備註│├──┼───────────────┼────┼───────────┤│1│空白支票│壹本│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2│空白借據│壹張│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3│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4│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5│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起訴書附表四編號5│├──┼───────────────┼────┼───────────┤│6│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3│├──┼───────────────┼────┼───────────┤│7│帳冊│捌張│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5│├──┼───────────────┼────┼───────────┤│8│教戰手冊│伍張│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6│├──┼───────────────┼────┼───────────┤│9│行動電話(含000000000│壹支│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四、0000000000號SIM│││││卡)│││├──┼───────────────┼────┼───────────┤│10│行動電話(含000000000│壹支│起訴書附表六編號2│││四號SIM卡│││├──┼───────────────┼────┼───────────┤│11│行動電話(含000000000│壹支│起訴書附表六編號3│││四號、0000000000號SI│││││M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