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357號原告 胡先覺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 律師被告 胡領亞 訴訟代理人 方伯勳 律師訴訟代理人 謝思賢 律師複代理人 施瑋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對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四項後應補充:「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捌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肆仟伍佰玖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宣示判決在案,惟本件兩造曾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准、免假執行,核無不合,本院前揭判決就此部分漏未於主文記載, 爰依 聲請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補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非對於本案判決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書記官羅楊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