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0號聲請人甲○○即 莊俊傑 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9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孫正華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劉英權┌───────────────────────────┐│附表:99年度除字第5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195│├──┼──────────┼───────┼──┼──┤│00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855│├──┼──────────┼───────┼──┼──┤│00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