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5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5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5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丁一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壹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陸仟玖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六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貳佰肆拾伍元計算之遲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肆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零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