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刑補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刑補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決定書112年度刑補字第1號補償請求人即受判決人 黃世宏 上列補償請求人即受判決人請求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請求駁回。
理由
一、請求意旨略以:補償請求人即受判決人甲○○無罪,且警員誤會亂寫、告訴人無直接指認,各恐有偽造文書、誣告之嫌,現因行政程序明顯有誤,致其遭誤關甚久,至今已68日,復加計先前93日,共約163日,爰按每日新臺幣(下同)3,000元請求賠償合計約48、49萬元等語。
二、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1、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2、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3、請求補償之標的;4、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5、管轄機關;6、年、月、日,刑事補償法第10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又按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亦經刑事補償法第16條規定明確。
三、查:1、補償請求人前為請求刑事補償所提出之「申訴書聲明書」,因其上關於補償請求人之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管轄機關等事項,均付之闕如,復未具體敘明請求補償之標的、事實及理由,尤未同時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3日,以112年度刑補字第1號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予以補正;2、該裁定正本業經本院囑託被告所在監獄即法務部○○○○○○○之長官送達,而於112年3月23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及3、補償請求人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文件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刑補字第1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囑託送達文件表(稿)、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送達證書、法務部○○○○○○○簡復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考,是補償請求人經本院定期命補正後,既猶未補正如前,揆諸前開規定,其本件補償請求顯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決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書,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
書記官江佳蓉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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