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8號

聲請人 王紫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8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復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637-8

1

873

2

復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31790-0

1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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