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執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勞執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執字第3號聲請人 謝淑貞 相對人 林鑫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日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相對人同意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日給付新臺幣壹萬元、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三日給付新臺幣壹萬元、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日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柒元,合計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玖拾柒元予聲請人」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如無反對之意思表示時,債務人得於期前為清償,民法第316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1年12月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工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於101年12月3日調解成立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書記官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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