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6號聲請人 江芳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101年9月15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2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書記官鄭蕉杏┌─────────────────────────────────────────────────────┐│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1│全球地板行 賴志明玉山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1年9月30日│56,560元│B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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