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8429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新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正確請求違約金之計算及收取方式到院(依貴公司聲請狀內容所載與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之第一條內容不符)。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