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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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4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8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5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民事民三庭法官徐玉玲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靜怡┌─────────────────────────────────────┐│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4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翊昕有限公│京城商業銀│98年1月15日│9,150元│0000000││││司 陳秋生 │行蘆洲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