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2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2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228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華祥 任債務人 康晉誠康鴻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零捌拾肆元,及其中肆萬捌仟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內)當月計收壹佰伍拾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內)當月計收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當月計收陸佰元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叁仟伍佰貳拾陸元,及其中叁萬玖仟壹佰柒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