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761號債權人 張妙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姓聖母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向主管機關登記或報備之資料。
三、請查報債務人現任管理人,並應以該管理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另請提出該管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如欲對 呂春鳳呂芳夏 之繼承人請求,另請依法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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