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原告 王愛淑 ( 顏東明 之承受訴訟人)
王明仁 (顏東明之承受訴訟人)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 律師被告 王美萱 訴訟代理人 文志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拾貳萬柒仟玖佰玖拾陸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訂107年4月11日宣示裁判。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4月3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又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本件聲明一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3,333,333元,聲明二之標的價額經核定為6,752,500元〔計算式:310平方公尺(即臺東市○○段○○○○○○號土地之面積)×19,800元/平方公尺(即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614,400元(即臺東縣○○市○○街○○○號房屋價值)=6,752,500元〕,二者合計為20,085,833元,是本件應徵收之一審裁判費為188,792元。原告前已繳納60,796元,尚有127,996元之裁判費未繳足,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憶忠
法官簡大倫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