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777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劉佩真代理人歐俐均債務人林健隆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永吉郵局之存款債權,是執行標的物所在地為該第三人之事務所地即臺北市信義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劉軒宇